【本文来自《市监总局、商务部就电子商务法修正草案公开征求意见》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电子商务,
这是个三十年前最时髦的词,
这是个三十来年与电脑普及相伴生的词,
现在对这一概念及概念对应的实务进行立法,迟哉?需哉?法后于实践而诞生,规范约束行为于后发。
立法的形式表明,买卖双方,借助、依托第三方平台的线上非直接面对的商务活动,在时间上,三十年相对未来的三百年及更长的时间延伸,可谓说仅仅是开始,在空间上,除中国以外的世界,电子商务活动,若能达到国内的水平,其广度深度想象力该有如何丰富。
随着技术迭代机器自动化界入,商品的生产边际成本可能会无限降低,但运用平台的租金,依托平台应用赋能的各种服务,则不可缺,成为必需。
立法,必然约束的参与这一活动的所有相关主体:生产者,消费者,平台提供商,平台服务商,物流提供商等。
能为生产者提供增量效益的赋能服务商,在流量现金化的电子商务趋势中,其权重将更显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