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座位之争中,有网友引用有关规定: “旅客购买车票,实质上与铁路运输企业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持票人享有合同期限内的使用权。”
请注意,这条所说的是使用权,而不是处置权。使用权具体体现在:1.旅客未履行退票手续,那么该座不得做二次销售。2.买长乘短的旅客,在全程中的任一站都可以上车使用该座。
未上车的旅客对该座位不具有行使使用权的基本条件。而使用权在合同中是一对一的(票证人三合一),具有排他性。旅客没有转让座位使用权的权利。(出于善意而主动让座也并不会改变使用权所属,因为合同双方并没有发生改变。)
总之,两位女乘客无权用零食占座。乘务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使用该座位。这既不违反法条,也符合社会效率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