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资本市场关注的中信建投原投行业务管委会执行总经理、保荐代表人杜鹏飞涉嫌受贿案,迎来终审结果。

据财新7月初报道,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6月中旬作出二审裁定,驳回杜鹏飞上诉,维持原判。

这意味着,杜鹏飞因受贿罪去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410.64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的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本案自进入司法程序以来,最受市场关注的焦点之一,是杜鹏飞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

财联社报道指,作为兼具市场化选聘身份与国资管理职责的投行人员,杜鹏飞被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认定受贿罪,这与过往许多同类案例形成了鲜明反差。

从杜鹏飞案终审裁定释放出的信号来看,司法机关对于国资券商核心岗位人员身份的认定,更加注重其实质履职职责,而非仅依据聘任方式或行政职级。

这一裁判思路意味着,对于国有金融机构特别是国资券商核心业务岗位而言,刑事合规标准进一步趋严。

未来,凡依托国有资源开展业务、履行国资经营管理职责的人员,其执业行为均可能按照职务犯罪相关规定进行评价,投行业务领域的合规要求也将进一步提高。

不过,案件司法程序虽然已经终结,但相关争议尚未完全结束。据财新报道,杜鹏飞家属对二审结果仍表示不服,并称将继续向更高层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据财新此前报道,2019年7月,振华新材进行股东增资扩股期间,作为IPO项目负责人的杜鹏飞安排卢某出资150万元,通过老股东代持方式取得股份,而相关股份来源于老股东放弃认购的定增额度。

然而,在振华新材IPO申报过程中,杜鹏飞未如实披露上述代持安排。

此外,2021年9月,振华新材高管参与IPO战略配售时,杜鹏飞违规出具核查报告,认定认购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而实际上,其已知晓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借贷。

随着振华新材登陆科创板并于上市次年9月迎来限售股解禁,上述代持股份出售获利约410万元,其中杜鹏飞分得约200万元。

从判决结果来看,很明显法院是按照杜鹏飞整个受贿犯罪行为所涉及的全部非法利益总额来判的,并非以个人实际到手利益为准没收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