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旨在有效解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新旧法律衔接适用问题,保障法典全面准确贯彻实施。这是生态环境法典首个配套司法解释,将于8月15日与法典同步施行。

作为我国继民法典之后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将于8月15日正式施行,这也是世界上首部以“生态环境”命名的法典。

《时间效力规定》严格遵循立法法第104条规定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例外的规则,明确了在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新旧法律衔接适用的一般标准和具体规则,为生态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明确裁判指引。

其中,明确法典适用不溯及既往原则和有利溯及具体情形。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对于在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违法行为,在法典施行后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57条规定确定适用的法律法规,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有效采取生态环境修复措施、及时缴纳赔偿金等情形的,可以适用法典第1056条第二款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积极引导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和赔偿责任,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杨临萍介绍,为确保生态环境法典全面有效贯彻实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力量,全面梳理生态环境领域现行有效的26件司法解释、35件司法规范性文件和45件指导性案例,对照生态环境法典进行集中清理。目前,清理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其中,保留15件司法解释,修改11件司法解释,废止司法规范性文件1件、不再参照适用指导性案例4件。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矿产资源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15件司法解释,与生态环境法典和矿产资源法、黑土地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致,实践中仍需要作为裁判依据,继续保留适用。

杨临萍表示,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最高法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准确理解把握法典的立法目的精神、原则理念、重要制度和具体规定,正确适用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禁止令保全措施、生态修复等制度规定,依法妥善审理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等各类生态环境案件。加强对生态环境法典新增制度和重点条文实施情况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实践需求,系统总结裁判经验,及时制定法典适用配套司法解释,发布涉气候变化应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等专题指导性案例,编写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持续完善裁判规则。